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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人民司法机构与制度在建德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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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初期建德司法机构的建立和沿革
1949年5月5日和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了建德、寿昌全境,并成立了接管建德办事处和接管寿昌城工组,分别废除了建德、寿昌两县旧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新政权。
解放初期,新的人民司法机构尚未建立,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理。在发动群众征粮中,民政科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案件曾由秘书处办理。1949年5月,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公安局,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审理。同年10月,寿昌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配干部2名。1950年4月,建德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配干部4名。司法科配合公安局审理案件。1950年7月,建德、寿昌两县司法科开始筹建人民法院,至同年10月筹建就绪,均由县长兼任院长,并各配专职副院长一人。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院在筹建中即已开始审理案件。同年11月15日,两县同时启用人民法院院印章,两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告成立。此后,刑事、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人民法院还兼管县劳动教育改造所,至1951年劳教所划归县公安局管理。
1956年6月,国家决定在建德县白沙兴建新安江水电站,为电站建设的需要,新安江区公所直属建德专署。同年1月,成立了新安江人民法庭,亦相应直属原建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8年11月,建德、寿昌、新安江两县一区合并为建德县。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院和新安江人民法庭合并为建德县人民法院。寿昌县人民法院和新安江人民法庭建制裁撤。同时,重设建德县人民法院新安江人民法庭。在建德、寿昌及新安江区合并后的当月,建德县人民法院、建德县人民检察院、建德市公安局统一成立建德县政法公安部,法院、检察院合并为部属审判科。合并后的政法公安部,仍保留原建德县人民法院、建德县人民检察院、建德县公安局的名称,对外仍挂三块牌子,使用各自印章,内部“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1959年4月28日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法院、检察、公安原建制。
二、建国初期人民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和迅速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在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继承和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在中央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在各大行政区设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公安部、司法部,实行审判与检察、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在省、县则实行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合一制”,不专设司法行政机关,而只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和公安机关,并在地区设省人民法院分院,实行基本的三级二审终审制。在未设人民检察署的县,由县公安局代行检察权。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设人民法庭,县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在乡村和某些城市的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试建律师、公正制度等。
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撤销了各大行政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同时,还设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设三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级(包括县、市)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分院作为派出机构;并按照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设相应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公安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各大行政区司法部撤销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负责司法行政事宜。中央各司法机关大力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推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制度,加强各级司法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使各项人民司法制度迅速而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建国初期法院的人员设置和法官任免制度
建国初期的法院干部,部分是解放区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为数不多,其他大部分是部队和其他机关抽调的干部、吸收的知识青年,还留用了一批旧法院人员。懂得法律、熟悉审判工作的人员极少。1952年司法改革,进行思想整顿和组织整顿,并经过培训,且经受了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抗美援朝等政治运动的锻炼,人民法院审判队伍逐渐形成,并不断提高,为完成这一时期的审判工作任务作出了贡献。
1951年初,人民法院组织法尚未制定,华东军政委员会对法院名额编制规定为专署省分院二十区26人,各县法院特等县18人、甲等县17人、乙等县15人、丙等县14人、丁等县12人,均包括监所在内。1955年浙江省编制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司法机关编制名额分配联合通知》,按照“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并根据国务院“先补充中级人民法院和某些人口众多的大县份的人民法院”的原则确定充实员额。对任务重、案件多、地区大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以及对某些交通要道、沿海地区、偏僻山区、交通不便、对敌斗争紧张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照顾。此次全省增加编制479人,绝大多数核定给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原建德县人民法院增编4人,编制数达13人。
1954年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后,严把了进人关,加上对审判人员的大力培训,法院干部学习业务之风盛行,审判人员的文化业务水平提高很快。到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形成了一支适应当时审判工作需要、精干的审判人员队伍,成为以后一个时期的审判骨干。由于左倾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这种状况没有能够继续发展。“文革”时期法院被砸烂,部分审判人员散失。
人民法院法官任免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早在建国初期,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同年11月在第三次会议上又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上述法律条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分别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同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两部重要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司法部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助理审判员由各级人民法院任免。从此,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当时情况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制度。
四、新中国成立后审判机关的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其组织和职权。同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形势需要,依照国家当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调整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新中国建立之初,新生的人民政权尚不巩固,残余的反革命势力和不法地主仍猖狂地进行破坏活动,社会秩序尚不稳定。针对这样的形势,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动了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保障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特别人民法庭(俗称土改法庭或镇反法庭)。1952年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内部开展“三反”运动。在私营工商业内部进行“五反”运动。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审理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案件,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在专区以上机关和团以上部队,普遍成立了“三反”法庭,在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的城市设立“五反”法庭。1953年以后的几届普选中,各地普遍设立普选法庭。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以后,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案件等情况,开始设置固定的人民法庭,它是在巡回法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法庭,有固定的人员和庭址,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自原建德、寿昌两县于1950年分别建立人民法庭以后,和两县人民法庭合并为建德县人民法院以来,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置审判机构,同时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建德、寿昌两县的实际情况,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调整和增设审判机构和审判保障机构。在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等历次政治运动中,曾设置土地改革是的人民法庭、普选法庭、巡回法庭等。
(一)人民法庭(俗称土改法庭或镇反法庭)
1950年11月和1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保卫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严惩反革命分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两县分别成立了人民法庭。此一时期的人民法庭不同于以后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按行政区或依法设置的人民法庭,它是在特定条件下设立的带有群众性的特别人民法庭。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而设立的带有群众性的特别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设审判长和副审判长。
建德县由县长兼任建德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子白担任审判长,建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兴廉担任副审判长。寿昌县人民法庭审判长为寿昌县县长兼寿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楷,副审判长为寿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孟依众。两县人民法庭的审判员由县人民政府遴选和各界人民代表以及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人民法庭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建德县以区为单位另设四个人民法庭分庭,分别审理乾潭、洋溪、大洋、三都等四个区的案件。人民法庭分庭由所在区区长或区委书记任审判长。各分庭均有人民法院干部参与审判。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土地改革中以下案件:
1、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的案件;
2、违反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案件;
3、关于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份争执的案件;
4、破坏雇农、贫农、中农正义的经济斗争(如减租、废除高利贷、改善雇工待遇、合理负担、清查黑地等)。
5、破坏水利、建筑物、农具或其他物品;
6、贪污或强占人民财产,或施行各种封建压迫与虐待。
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依法逮捕、搜查、扣押、查封、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剥夺政治权、没收财产均得独科或并科,劳役、悔过不得并科)。
1951年12月底,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结束,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庭完成了历史使命,相继撤销。
(二)普选法庭
1953年和1956年,先后两届普选期间,原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院,为配合普选工作,均成立了普选人民法庭。寿昌县在大同、航头、更楼、李村四个区各设立一个普选法庭,由各区区长或副区长担任庭长,县人民法院向各区派出一名审判员参与普选法庭工作。选举工作队和当地党政干部作陪审员参与普选审判。建德县以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审判长,于1953年10月1日成立了三个普选人民法庭,县人民法院派员参与审判或指导。普选法庭深入群众,在群众中培养临时陪审员,参与普选案件的审理。在每届选举工作结束后,普选法庭宣告撤销。普选法庭的职责是:
1、受理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决定;
2、制裁、纠正、防止破坏和妨害选举工作的行为;
3、通过案件审判对人民群众进行具体而生动的阶级教育、民主教育;
4、巩固人民陪审制。
(三)巡回法庭
建国初期,人民群众经历了土地改革,肃清反革命,抗美援朝,《婚姻法》的施行以及“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以后,提高了思想觉悟,增强了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作出了加强司法工作,健全司法制度的决议,要求县人民法院建立巡回法庭,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此后,原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巡回法庭。寿昌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11月设置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大同区十六个乡和航头区五个乡。1954年6月设立第二巡回法庭,管辖李村区六个乡和更楼区的邓家、沽塘两乡。寿昌人民法院还设若干巡回小组和审判庭。1954年2月16日,建德县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大洋、乾潭两个区。至1956年底,两县人民法院在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开始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巡回法庭撤销。巡回法庭系县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审判案件的审判机构。其职责是:
1、巡回审判县人民法院授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新收受案件中,须处刑的刑事案件与复杂的民事案件,查清案情报县院核准后再行判决,一般民、刑案件迳行判决;
2、领导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通过审判进行法制宣传;
4、健全人民陪审制。
原建德、寿昌两县人民法院建院之初,多数案件由土改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人民法庭撤销后,由于审判人员紧缺等原因,一直未设专业刑事审判业务庭和民事审判业务庭,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由相对固定的刑、民专职审判人员完成。1958年,两县人民法院合并为建德县人民法院后,仍未设专业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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