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杭州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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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杭州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我国传统的科技体制是独立于工农业生产之外的体制。这种科技体制是在解放初期仿苏联模式建立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产物。在解放初期,我国经济比较困难,实行集中力量办科技、办科研单位,在解决一些重大科技课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科技体制的最大弊端是科技与生产的严重脱离。因而自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要求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1979年初,国家为解决当时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提出的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伴随着党和政府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因此,自1979年底起,以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好结合为目的,党和政府陆续颁布了有关对传统科技体制进行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遵照党和政府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精神,市委、市政府在1979-1992年这段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不断推进杭州的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科研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人事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仅促进了杭州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开创了杭州科研事业的新局面,而且为1992年后,杭州科研事业的进一步改革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研体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一、改革科研组织结构,建立科技进步新体系
科研组织结构方面的改革包括对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民办科技机构的崛起以及农业、工业科技进步新体系的建立。
1、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
对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家对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也是从科研院所改革拉开的。1979年11月,国家科委召开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会上,国家科委首次提出要改革科技体制问题,提出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工作,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实行合同制等,要求各地试行并总结经验。接着省科委根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关于科技休制改革精神制订了浙江省科研院所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1984年,国家和省又先后提出了对开发类型科研所事业费试改革问题。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关于科研院所这些试改革精神,于1980-1984年对市属科研所进行了两方面的试改革。一是扩大自主权试改革。1980年时,本市有市属科研所12家,多数是“文革”前建立的,其管理体制与全国科研院所相似,长期以来处于“科研任务国家下、科研经费国家拨、科研成果国家包”的状态,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市委、市革委会为了逐步克服市属科研所管理体制上的弊端,首先在1980年抓了市属科研所扩大自主权试改革。1980年8月市科委、市财税局根据国家、省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试改革的精神,共同起草了《关于我市科学研究单位试行扩大自主权等问题的报告》,上报市革委会。9月5日获市革委会批转,正式启动对市属科研所的试改革。即在12家市属科研所中,决定对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杭州市水产科学研究所、杭州植物园、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杭州市自动化研究所和杭州市机械科学研究所等6家为市首批扩大自主权试改革科研所,他们将在人事、计划和经济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其它暂不实行扩大自主权试改革的市属科研所可试行经济方面的改革;二是科技事业费试改革。科技事业费是指用于科研机构人员工资、科研设备和业务活动费等的财政拨款。到1984年,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发类型科研所事业费试改革的精神,抓了市属开发类型科研所事业费的试改革。根据1984年4月10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和6月25日省政府批转的《浙江省技术开发应用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7月12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杭州市自动化研究所、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杭州市机械科学研究所和杭州市纺织科学研究所等4家市属开发类型科研所实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试改革,并根据这些所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事业费改革,例如,要求市化工研究所三年内取消事业费,即逐年减少30%、30%和40%。要求市机械科学研究所四年内取消事业费,即逐年减少20%、30%、30%和20%。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掀起了城乡经济全面改革的热潮。在新的形势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体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弊端日益严重地暴露出来。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必须相应地改革科学技术体制,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从而拉开了我国科技体制全面改革的序幕。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其它文件精神,在1985-1987年,全面推进市属科研所改革:一是不断扩大自主权改革单位。按照钟伯熙市长在1985年5月5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扩大试点单位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5月份,在1980年确定的6家市属科研所扩大自主权试改革单位基础上,增加了市二轻科学研究所和市丝绸科学研究所,不久又扩大到所有开发类型科研所,进而扩大到多种类型科研所和其它公益类型科研所;二是扩大减拨事业费改革的单位及加快减拨速度。1986年5月,市委、市政府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将减拨事业费改革单位由1984年的4家扩大到所有开发类型和多种类型科研所。根据国务院1987年6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若干规定》中有关加快事业费减拨速度的精神,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又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对市属有关科研所加快事业费减拨速度问题,要求到1990年,所有开发类型科研所的事业费全部自给。同时市政府还根据1986年8月19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以及当年省政府《关于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市属科研所的事业费管理进一步改革,即从1987年1月起,全部市属科研所的事业费统一由市财政划归市科委管理;三是对市属科研所实行分类事业费改革。市政府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于1987年3月发布的《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对市属科研所按技术开发类型、社会公益类型和多种类型进行分类和不同的事业费改革:对开发类型的实行技术合同制、减拨事业费;对公益类型的实行经费包干制、继续由财政拨事业费;对多种类型的采用多种渠道解决事业费问题,属政府拨款部分也要逐年减拨。
随着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的召开(其中心任务是加快和深化改革)和1988年5月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颁布,我国科技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市委、市政府对深化市属研究所改革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抓科研事业费的减拨。在1988年4月20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钟伯熙市长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市属开发性研究所要基本实现事业费自给”。根据1988年5月3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应减拨的科研事业费要在1990年基本减完”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加快了市属科研所应减拨的事业费。到1988年底统计,大部分开发类型科研所减拨事业费已到位,多种类型科研所减拨事业费也达80%。到1989年,开发类型科研所事业费减拨全部到位,多种类型的科研所减拨事业费也基本到位。到1990年,开发类型科研所和多种类型科研所的事业费减拨全部到位;二是深化科研所内部改革。根据1988年5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各地以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在5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钟伯熙市长讲话中要求市属科研所按照中央和省的精神,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增加科研机构的活力,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和课题承包责任制。8月18日,市委、市政府发布《杭州市市属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所长的责权利,扩大了科研所的自主权,为深化改革、放活科研机构起了积极作用。1992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和完善所长负责制给予更大的政策优惠,如人员安排、收入分配等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属科研所陆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实行所长负责制,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促进了科研、经济收入的提高;三是促进科研所大办实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促进科研机构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精神,在1988年4月20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钟伯熙市长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和鼓励科研部门以多种方式进入经济,发展成为新型的科研经营实体”。在1992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科研单位创办的独立经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企业进行各种形式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在市政府的重视和政策激励下,市属科研所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不但开发类型和多种类型科研所积极创办科研实体,而且公益科研所也在探索办科研实体,到1992年,全市市属科研所共创办科研实体56个,共创收3520万元,其中横向技术性收入1282.9万元,占36.4%。
2、民办科技机构的崛起
民办科技机构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以发展科技产业为目标的非政府经营的科技机构。它是在科技体制改革中诞生并发展壮大的,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伟大创举,成为繁荣我国科技事业的一支生力军。80年代初,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一些不怕风险、锐意改革、自立自强的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纷纷走向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个别的还领办或创办科技机构,这是我国民办科技机构的雏形。
民办科技机构最大贡献在于不要国家人事编制,不要政府财政拨款,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形式,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工贸一体化为主要工作内容。因此,它的出现,突破了科技系统长期沿袭的单一国有模式,开创了国家、集体、甚至个人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也为国有科研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
杭州民办科技机构出现较早,1979年出现了首家民办科技机构“杭州交叉技术研究所”。为支持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市政府于1984年8月发布了首个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的文件《关于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明确了申报民办科技机构的单位、人员范围及条件、涉及的业务范围、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较好地推动了本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到1984年11月,全市登记开业的民办科技机构达32家。针对由于市有关部门对开办民办科技企业缺乏经验,所作的规定(如人员构成、开办宗旨、注册资金)欠完善,加以一些民办科技机构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1984年11月,市政府对各类民办科技机构进行一次疏理整顿,到1984年底,全市只剩下22家基本符合规定的民办科技机构。
1985年后,科技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改革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对兴办民办科技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科技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1986年5月7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实施意见》,对兴办民办科技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但由于支持民办科技机构方针没有得到具体政策支撑,对民办科技机构仍然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扶持不够,加以有些民办科技机构的违规行为,偏离科技服务宗旨或内部管理不健全,因此,在这个阶段,本市对民办科技机构主要还是进行整顿,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 “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的精神以及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 “凡从事技术商品服务的全民、集体、个体的技术开发经营和中介机构,都要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的精神,对本市民办科技机构进行了进一步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杭州民办科技机构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在1985年只剩15家的基础上,到1987年发展到了46家。
进入1988-1992年间,是科技体制深化改革阶段。在这个阶段,民办科技机构快速壮大。在1988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这应该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发挥我国科技优势的一条重要途经。5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发挥民办科技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和促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的精神,自1988年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民办科技机构的扶持力度。在1988年5月17日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钟伯熙市长讲话中表示“要充分发挥民办科研机构灵活机制的优势”。6月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市个体经营工作会议,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扶持本市个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积极支持退职、离退休和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从事个体技术开发贸易。为加强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8月17日,市政府出台《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办科技机构的含义、业务范围、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接受的监督等。1992年10月5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民办科技机构在科技立项、申报科技成果奖、中试产品和新产品免税、技术职称评审及科技贷款等方面给予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在这个阶段,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对民办科技机构的重视以及放宽政策,使本市民办科技机构快速增加,仅1988年就新增81家、1992年新办99家。至1992年共达300多家,比1987年的46家,增长了5.5倍。据其中173家民办科技机构1992年收入统计,达6110.03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1773.54万元,占29.0%。
3、企业科技进步新体系的建立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要阵地,建立企业科技进步新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市委、市政府为建立企业科技进步新体系,一方面促进企业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搞好技术协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方面要求企业增强自身的技术力量,提高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
一是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技术协作。为更好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以及促进企业更好地利用高校、科研机构的智力,自1982年起,市委、市政府亲自牵线搭桥。1982年8月23日,市政府与浙江大学就科研成果的转让、新产品研制、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问题,组成科技协作委员会,签订《科技协作协议》。1983年9月28日,市委书记厉德馨、代市长钟伯熙等市领导,与浙江大学派来的100多人组成的科技顾问团召开科技协作会议,双方签发了促进杭州市科技进步和工业发展的《科技协作会议纪要》。1984年1月14日,市委副书记张俊生带领市有关部门,到上海与同济大学共商科技协作事,并签订了《科技协作协议书》。2月18日与航天工业部组成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签订了《经济技术协作协议书》。5月31日,市政府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在杭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科技协作协议书》。1987年6月,市政府与上海市政府签订《杭州市与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发展横向联系的会议纪要》。11月,市政府又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科技协作缓期协议书》。1992年8月,市政府与上海同济大学又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书》。9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在杭部分高校、科研所负责人座谈会,就杭州如何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推进杭州经济与科技结合进行了座谈。
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过问下,杭州企业纷纷与高校、科研机构协作。仅据1987年统计,全市就有1500多家工业企业与200多所高校、400多家科研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协作关系,建立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200多个。
二是鼓励企业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走的是依靠政府的道路,即依靠政府办的科研机构搞科研和技术开发,企业只搞些小改小革。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动了部分企业走上了建立厂办科研机构,进行一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道路。市委、市政府及时看到了厂办科研机构的重要性,感到它是根植于企业、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科研与开发,能更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企业重要组织机构,因此自1981年起,就不断鼓励企业建立厂办科研机构。
1981年10月中旬,市科委、市经委联合召开了厂矿企业的科研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市委第一书记陈安羽讲了话,他指出“本市发展工业生产,主要靠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这就要狠抓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厂矿企业的科技工作必须切实加强。”会上,已建立厂办科研机构的企业表示要进一步巩固、提高,未建立厂办科研机构的企业表示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1982年6月24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计委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强厂矿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报告》。《报告》就加强厂矿企业科研工作,提出有关建立、健全厂办科研机构等6条具体意见,大大调动了企业办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到1984年,全市工矿企业共建厂办科研机构164家,比1979年的8家,增长了19.5倍。
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力量的同时,应当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逐步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部门和研究机构,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配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精神,9月份,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的会议,要求办好厂办科研机构,重视人才、合理使用人才,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1986年5月7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实施意见》,强调要办好厂办科研机构,增强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必须把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作为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并再次提出“大中型企业都应当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同时提出要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作为企业和厂长任期目标的基本考核内容,并对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技术制定出具体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1989年3月15日,市政府转发市经委、市科委《关于加强厂办科研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再次强调,本市大中型企业一般可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小型企业也可积极创造条件单独或联合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同时,对申请厂办科研机构条件、组织领导、内部设置、研究开发内容、收入分配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使本市厂办科研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为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作出了较大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到1992年,全市企业共约有厂办科研机构200家,比1984年时又增长了22.0%。仅1988-1992年间,全市企业就开发四新产品45504种,其中新产品4844种。
4、农村科技进步新体系的建立
农业与企业一样,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要阵地。因而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农业科学技术体制,使之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市委、市政府遵照《决定》中对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通过组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实施“星火计划”以及动员社会科技力量为农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新体系的建立,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一是组建新型的科技服务体系。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到1982年时,本市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结构建制随之消失。这种农村经济管理结构的变化,使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县农科所、公社农科站、大队农科队、生产队农科组等四级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因不相适应随之解体。因此,如何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关注。在1983年3月3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峰市长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农业要适应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新形势,建立新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1984年1月中旬,市委、市政府召开市农业科技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和服务体系。这样,在1983-1984年,杭州市和各县(市、区)都分别建立了专题推广协作组,开展专题服务,建立了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1986年和1987年,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先后发文,对建立本市农技推广新体系作了具体的布置和规定。促进了多数县(市、区)在两年时间内建立起了农技推广中心,各乡配备了农科员、村配备有农技员,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技新推广网络。
1988年后,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委、市政府对建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1989年10月16日召开的市委六届四次全会扩大会上,市委书记吴仁源指出,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新突破,要建立和健全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在1990年9月5日召开的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卢文舸市长作的报告中,对建设农村推广网络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按照稳定、完善县一级、全面强化乡一级、组建充实村、组一级等四个层次建立农技推广网络”。1992年,市委、市政府还接连出台落实乡镇农技人员编制、工资等方面的政策,鼓励他们安心搞好农技推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到1992年底,一种以科技为先导,产供销和技农贸一体化,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新型市级全程服务组织达16个,此外各县(市、区)级的还有近30个。
二是实施“星火计划”。自1986年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组织实施“星火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生产的科技水平, 1986年1月12日,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联合召开全国地方科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方毅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在农村实施旨在振兴地方经济的“星火计划”。为贯彻全国地方科技工作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市委于2月20日召开了工作会议,会上,市委副书记许行贯要求本市科技部门抓好“星火计划”的落实。在3月20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钟伯熙市长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要求科技部门尽快制定杭州的“星火计划”并着重组织实施。接着市科委组织力量对本市实施“星火计划”的原则、重点、目标等进行了调查确定,并于7月份,与市农业银行联合下文正式实施本市首批“星火计划”项目,共16项。到1997年,本市农村共实施各级短平快 “星火计划”99项,其中国家级10项、省级12项、市级24项、县(市、区)区级53项,总投资0.49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只占7.9%,约92%为银行贷款及农村自筹,说明通过改革在农村也在改变无偿推广成果的做法。
为使星火更好燎原以及根据1988年3月份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把星火项目上新台阶的要求,在1988年5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钟伯熙市长在讲话中提出要提高本市“星火计划”层次。这样从1988年起,本市“星火计划”项目逐渐由过去“短、平、快”向“高、群、外”发展,即向技术含量高、能形成产业群体或企业集团以及能打入国际市场的项目发展,到1992年底止,本市配合省星火办共创建省唯一一个省级“星火密集区”——“桐庐县横村”、省级“星火示范企业”16家、省级“星火示范镇(乡)村”12个。还有一批市级“星火示范基地”、县(市、区)级示范村、示范基地。1988-1992年共实施各级“星火计划”524项,投入资金2.56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只占1.3%)。自开始实施“星火计划”的1986年开始统计,到1992年共实施“星火计划”623项,其中国家级27项、省级66项、市级91项、县(市、区)级439项,投入资金3.05亿元,新增产值22.01亿元、利税6.05亿元、创节汇1.96亿美元。
三是积极动员社会科技力量为农业服务。动员城市各行各业的社会科技力量为农业服务,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鼓励和推动城市各行各业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机构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因而市委、市政府注意动员科技人员支援农业。在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科技要积极为农业服务,鼓励科技人员下乡,真正做到科技为发展粮食、农副产品、开发性生产及农产品出口创汇服务。尤其在1989年11月国务院提出“科技兴农”后,市委、市政府更加强调科技支援农业问题。在1989年12月14-17日召开的市委六届四次全会扩大会上,市委书记吴仁源讲话中提出,要积极鼓励并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第一线去作示范,形象地引导农民自觉学习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种田,走“科技兴农”的发展道路。在1990年2月17-18日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科技兴农动员大会上,卢文舸市长讲话中,要求各行各业领导亲自抓支援农业,并制订落实方案,积极为农业提供科技服务。在1992年11月16日召开的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李金明讲话中也提出,发挥城市科技力量的优势,大力支援农村的科技进步。
全市广大科技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响应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援农业的号召,纷纷到农村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为农业服务。仅据1990-1991年不完全统计,全市组织了700多名农业科技人员下农村,培训了24.7万人、推广了25项农业重大科技成果,实际推广面积507万亩,新增产值 2.23亿元。另据1992年统计,有586家农村乡镇企业分别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国营企业和外商等建立科研、生产、技术和资金联营,产值达38亿元。
二、开拓技术市场,改革科研管理体制
伴随着科研机构改革的深化,科技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也不断展开,改革的内容包括开拓技术市场以及对科技三项经费拨款制度、科技计划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1、开拓技术市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都是无偿提供的。成立技术市场,确立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地位,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大突破。
70年代末,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鼓舞下,我国出现了技术市场的萌芽,个别科研单位开始向生产单位有偿地进行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对此引起了中央的极大关注。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对发明创造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表明我国开始允许技术买卖,要开放技术市场。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市场。
本市技术市场也较早出现,在1979年12月,民办的杭州交叉技术研究所率先在本市开展了技术贸易活动。当时的市革委会也较早支持了本市的技术贸易活动。在1980年9月5日市革委会批转的《关于我市科学研究单位试行扩大自主权等问题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使用项目(成果)的单位要付一定报酬”,表明早在1980年,市里已初步确定科技成果商品化地位。接着在1981年4月,市革委会还批准在市科委内建立杭州市科技开发服务公司,职责是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四技活动以及组织市技术交易活动,这也为当时的“地下”技术交易活动“正了名”。在1982年3月25日至4月20日省首届科技交易会上,市科技开发服务公司组织本市有关单位共展出交易项目348项、可供推广应用项目171项,分别占全省的17.3%和16.2%。在1984年9月份,在市政府支持下,市科委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举办了杭州市首届技术交易会“乡镇企业专场”,场内设有供需双方市场和智力流动市场等三个市场。交易会期间,需方提出了501个项目,结对洽谈278项,296人次进行了人才交流洽谈。对此交易会,各县政府都极为重视,相继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团参加。为了规范本市技术贸易和科技协作,市政府于1984年11月6日发布了《杭州市技术有偿转让和科技协作管理办法》,对技术转让收入、转让费支付办法及税收等都作了规定,使本市技术贸易首次有了依据。只是在1979-1984年试改革阶段,技术交易尚处在分散零星状态。
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开拓技术市场,《决定》还提出要“适当发展技术商品的经营机构”和“制订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根据《决定》这一精神,在1985-1987年全面改革阶段,逐渐加强了本市技术市场工作:一是逐渐开办技术交易场所。经市政府批准,在1985年6月21日,市科委的市科技开发服务公司在市科委楼下设立了市首家技术成果交易场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紧接着市科协、市经委、市技协、大专院校和一些科研机构也陆续建立了技术交易场所(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到1986年7月统计,已有109家;二是开始对技术市场统一管理。随着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即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的日益增多、技术交易的逐渐活跃,交易中不规范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市政府根据国家科委1985年发出的《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于1986年4月批准在市科委内设立杭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对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对全市技术合同进行统一登记、对技术交易进行监督和对技术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审批等。市委、市政府于1986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决定〉的若干实施意见》中,对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技术交易收入的免税和提奖比例等也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开始制定一些地方性市场法规。为推动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政府根据国发(1985)7号文《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于1986年8月出台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有关精神,于1986年出台了《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接着,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科委制定的《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后,市政府及市科委组织了认真学习、宣传,并修改制定了《杭州市技术市场暂行管理办法》。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还专门就加强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提出了学习沈阳实行的“四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在这个阶段,由于1986年起对全市技术市场统一管理,也使技术成交情况有了统一数据。据统计,1987年成交项目5145项、成交金额5433.5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长2.8倍和1.5倍。
在1988-1992年深化改革阶段,本市科技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市委、市政府提出并实施了“科教兴市”战略,这对技术市场更是个推进。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在多种会议上都强调要大力培育技术市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的服务与管理,使技术市场空前活跃:一是积极组织技术交易活动。市科委自1988年起,每年组织本市有关单位参加广州一年一届的全国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销会,既展览、展销了本市技术与产品,又获得了大量外地技术成果和信息。为充分发挥本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促进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市科委每年组织他们送技术到县(市、区)。自1989年起,每月5日,市科委举办技术市场茶座,以便供需双方一边喝茶、一边洽谈项目,寻求合作;二是成立技术市场互助协会。为扩大技术市场的融资渠道,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1988年,市科委发起成立了技术市场互助协会,成员为自愿参加的部、省属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到1992年已有36个单位参加,筹措了近100万元互助金,已使几十个单位受益。其基本金借贷给互助会成员,用于购买技术商品和技术转让方的技术商品再生产,利息用于技术市场开展活动;三是进一步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市政府以及市科委等一些部门接连制定了相关的管理细则。为贯彻省人大于1987年12月通过的《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市科委、市财税局、人民银行杭州支行于1988年1月21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具体执行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两点说明》,使合同登记大大简化手续,调动了横向技贸的积极性。1988年6月3日市科委、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联合制定了《杭州市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审批暂行规定》,增强了各有关单位拟成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透明度。1989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杭州支行联合起草了《杭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若干暂行规定》,重申了国家对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1992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进一步搞好技术市场作出新的设想与规定,如提出在1992年设立(注:实为1993年设立)市常设技术市场,作为技术成果及信息集散、交流、洽谈、转移的中心;要求各县(市、区)科委在1992年内配备技术市场专职工作人员;提出自1993年起试行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许可证制度等。在这深化改革阶段,技术交易兴旺,如1991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13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1992年高达1.95亿元,占全省当年技术成交额的三分之二,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名列前茅。1986-1992年间,共成交技术合同38635项、成交金额达6.34亿元。
2、科技三项经费拨款制度的改革
自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后,我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除了对市属科研所的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进行改革外,自1984年起,还对属杭州市年度科技计划所用的科技三项经费拨款制度逐步进行了改革。科技三项经费是各级财政用于各级年度科技计划中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等三项经费的拨款,这是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反映政府对科技的重视程度之一,如1992年市政府将市本级财政拨科技三项经费占市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由过去的1%提高到2%。使市科技三项经费由1984年的近200万元提高到1992年的618万元。科技三项经费与市属科研所的科技事业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是无偿拨款的。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对这种科技三项经费无偿拨款制度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
一是将部份无偿拨款改为有偿拨款。由于科技研究本身的复杂性,银行对科技贷款历来是禁区。在市政府的支持下,1984年7月市科委会同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低息、贴息等专项贷款试行办法》,在本市打开了科技贷款的先河。即对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除了对研究周期较长和为经济发展做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及科技决策咨询和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大的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外,其余均作为部分有偿拨款或全部贷款,具体拨贷比例,根据项目而定。此后,市科委又先后与市工行、市农行建立了“存一贷一”、“存一贷二”的委托科技贷款业务。即市科委把部分科技三项经费存入各银行,作为贷款基金额度,由银行向市科委确定的科技项目发放贷款额,利息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部分贴息贷款项目中的贴息部分由科技三项经费开支。通过改革,不断增加这种有偿拨款的比重,到1992年,有偿拨款已占市科技三项经费的60%左右,即近2/3的科技三项经费通过低息、贴息、和无息三种方式,货款给那些技术上比较有把握、经济上见效快的开发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试制项目。这样做,使大部分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为逐年贷款、逐年回收、逐年扩大,使有限的科技三项经费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是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是根据国家关于科研经费要逐步采取建立基金、有偿使用的精神,由地方或部门视实际情况而设立的。一般用于解决已鉴定的科研成果转为批量试生产,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急需采用的成熟新技术和引进技术、先进设备。所需单位可提出申请,实行有偿使用,一般不计利息。科技发展基金主要来源是地方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拨款、科技三项经费中有偿使用的回收款以及上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款。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下,本市自1984年起陆续设立了市、县(市、区)两级科技发展基金。1984年,市科委从科技三项经费有偿拨款(即项目贷款)中的回收款逐渐设立起杭州市科技发展基金,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发展基金使用条例(试行)》。市科技发展基金逐年扩大,到1992年时,已积累了1200万元以上。自1986年起,省、市科委还分别拿出部分科技三项经费,要求各县(市、区)以一比二的比例匹配相应资金,设立各县(市、区)科技发展基金。即给每个县(市、区)20万元,要求各县(市、区)匹配40万元,这样,每个县(市、区)有60万元科技发展基金。到1988年,各县(市、区)的科技发展基金也均已设立。这项科技发展基金的设立,大大增强了各级科委的实力,拓宽了各级科委的工作范围,更好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贡献。
三是建立保险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三项经费的作用,自1991年起,市科委还与市金融部门一起试行了科技研究项目保险业务,即从科技三项经费拨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项目保险基金,凡项目非人为原因不能完成,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自1992年起,针对有些项目特别是高科技项目具有投资大、风险大,但成功后效益也大的特点,市委、市政府还要求市科委与市金融部门一起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若失败了,由风险投资基金承担,若成功了,则要超额返回,即不仅回收投资,还要有投资回报。以此鼓励单位敢于承担高风险、高投资的高科技项目。
科技三项经费拨款制度的改革,不但克服了长期以来一律无偿拨款造成的弊端,而且使有限的科技三项经费能更有效地使用。
3、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
科技计划管理是指用计划来指导、组织和监督科技发展的一种管理活动。简单地说,是对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门管理。科技计划是依据科技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为实现科技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而提供的一套行动方案。因此,科技计划按计划的长短,分长期规划(10年以上)、中期规划(一般5年,也称计划)和年度计划;按计划的层次,分为国家级计划、省级计划、市级计划、县(市、区)级计划等。这些计划均由各级政府批准下达实施。这里说的是本市年度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对本市年度科技计划类别构成、计划项目的选定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等均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一是对年度科技计划类别构成的改革。长期以来,国家规定年度科技计划类别只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三大部分。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技体制改革提出的科技与经济结合这一根本目的的需要,市政府批准的市年度科技计划类别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逐渐进行了改革,由过去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和新产品三大部分,改革为重大科技推广计划(1982年起)、“星火计划”(1986年起)、重大科技攻关计划(1989年起)以及原有的新产品计划、原有的科研计划(注:科研计划中还含新编入的火炬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旨在振兴农村经济的“星火计划”的实施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这两个计划的组织实施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在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选定上实行了专家咨询法。为了克服过去市年度科技计划选定上存在的你报我定的随意弊端,在申报的众多项目中能科学地选定可列上计划的项目,从1987年起,经市政府批准,市科委聘请了在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属有关局(公司)、市所辖县(市、区)科委的部分专家及科技管理工作者组成市科技计划专家咨询组,并分成若干个专业组。凡申报要求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一律需经专业组专家咨询评定打分,根据打分的高低和综合平衡,最后才选定列入计划的项目。从而使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选定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三是在项目承担单位确定上引入竞争机制,开展项目招标。为了对市年度科技计划中的同一个项目选择到更适合的承担单位,以提高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早在1988年,市科委就试行了项目招标并制定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当年选择了技术难度大、在杭州市经济发展中影响大的倒筒机电控装置、稀土在水稻、麦子、油菜上的应用等5项为首批招标项目。此外,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自1989年起编制的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1992年也开展了公开招标。在1992年9月11日市政府召开的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次招标发布会上,张明光副市长在会上宣布:“今年,本市将对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招标办法,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来选择项目的承担单位”。这次招标的市科技重点科技项目有8个,是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农经委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的,完成后将会对本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张副市长在会上还透露,从1992年起,还要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招标的办法来择优选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即由现在的部分招标到不久的全方位招标,最终形成较为完整的招标机制。
三、改革人才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开展,以促进人才智力发挥、人才流动为突破口的人事制度改革也随之开展。在1982年前基本完成本市科技人员冤假错案的纠正、学非所用和用非所长人员的归队以及技术职称套改复查、部分系列考核晋升等工作基础上,自1983年起,市委、市政府对本市人事制度进行了放宽人才管理的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及提高科技奖励类别与额度等一系列改革。
1、放宽人才管理的政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人才管理为单位、部门所有,因而人才兼职是不允许的,更不可能停薪留职或辞职了。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111号文《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给人才管理初步放宽了政策。《规定》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走向社会,为企业服务,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前提下,所获收入可用于改善个人生活。市政府根据国务院这一文件精神,在1983年5月31日批转了《杭州市聘请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问题作出了10条规定,为当时本市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为企业服务起了很大推动作用。1985年5月5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钟伯熙市长根据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精神,在作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和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1986年73号文《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的精神,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具体明确了“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乡镇企业和城镇中小型企业工作”。1988年7月5日,市政府根据1988年初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5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1月21日浙江省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文件关于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的精神,出台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辞职和停薪留职的暂行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辞职和停薪留职的手续及应遵守的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广大科技人员的欢迎。市委、市政府在1992年10月5日颁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再次强调放宽人才管理政策,允许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借用、辞职等方式到中小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由于市里的政策越来越明确,因此到中小企业或自办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越来越多,其中民办科技机构显著增长就是很好说明。
2、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1983年起,市委、市政府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
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1983年5月31日市政府批转了市人事局《关于改进技术人员管理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意见》,决定采取专业技术人员定向流动、实行组织分配和个人择业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等6项措施。1984年4月,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市委、市政府还讨论决定,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部门所有”,对有组织的人才流动,原单位不得阻拦,到农村或集体企业的,原待遇不变。5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县、区人事局长会议,决定从五个方面放宽人才引进政策。5月28日,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人才开发中心,以加强对人才流动、开发的领导。7月23-28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7个单位联合召开了市首届人才交流大会,为用非所学人员调整和引进外地人才牵线搭桥,钟伯熙市长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要打破科技人员的单位所有制,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的各类人才。会上,有40个单位设台招聘,共接待5600余人次,招聘成功565人。1985年4月6日市委、市政府出台《杭州市人才合理流动的规定》,指出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收买人才、挖别人墙脚的行为要由市仲裁部门处理,科技人员辞职要经原单位批准,私带原单位技术成果、技术资源的要严肃处理等。1987年11月6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本市“进一步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提出了“积极引进科技人员”等5条措施。为了能逐渐全天候地开展人才流动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人才开发中心下设人才市场,并在1988年11月28日开业。为规范人才市场,市政府于1988年11月4日就下达了《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就人才市场的业务范围、服务方式和领导关系等作了明确。1989年成立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以调解人才争议事项。1990年制定了《杭州市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对流动人员档案统一由市人才市场管理。为更好地促进人才流动,1991年4月,市人才市场提升为常设型人才市场,做到了全天候。通过以上措施,本市人才流动大大加快,1983-1992年共实现人才流动9000余人,其中1992年为4000人,比1983年的417人,增长了8.6倍。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鉴于过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存在标准掌握不一、缺乏结构比例以及评定后与职责挂钩不够等缺陷,198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决定暂停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整顿,以形成一种新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
中央书记处在1985年先后8次专题研究了职称改革方案后,决定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转发了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任职条件、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和任期等,更加强调了职务、责任、贡献和报酬的统一。7月23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应当在确定人员结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领导地对内聘用、对外招聘科技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例下,用人单位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本人有应聘和不应聘的权利”、“对未受聘用的科技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
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自1987年起,在本市逐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首先成立了以副市长李志雄为组长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接着在1987年6月29-30日召开了市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任工作。会上,领导小组组长李志雄就积极、稳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职称改革工作讲了话。他说,目前国家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下决心将职称改革所需增资列入财政专项计划,并尽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党对知识分子的关怀。会后各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开展了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为此,全市先后建立了7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72个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300多个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了7000多名职称改革工作人员。自1990年起,市政府对职称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其中规定: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绩,不合格者不得晋升;每年统一组织申报技术职称晋升人员的外语考试,除了特殊原因,一般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并以此规定转入每年正常评聘工作。至1992年底止,全市经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达128318人。
4、提高科技奖励类别与额度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只是在过去不受重视,没有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直到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评奖科技成果的推动下,本市与全国各地一样,才首次建立了杭州市科技成果评选奖励制度。在1978年市科学大会上,评选和奖励了本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271项优秀科技成果。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为了更好地调动本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不但坚持每年评选、奖励市科技成果,而且不断增加评选奖励类别和提高奖励额度。
一是坚持每年评选、奖励市科技成果。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79年度起,每年评选、奖励前一年度的科技成果约100项左右,从中筛选80项左右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的名称也逐渐统一起来,由1979年度的“重大科技成果奖”到1980年度起改为“优秀科技成果奖”、到1985年度起改为全国统一的“科学技术进步奖”。1986年9月市政府颁发了《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市科委制定了相应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杭州市科技成果评选、奖励的管理工作逐渐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是增加市科技成果奖励类别与额度。为推动科技成果推广,1980年起,在授奖市科技成果中增加了科技成果推广奖;为使各级领导重视科学决策,自1988年起,在授奖市科技成果中增加了软科学研究成果;1988年10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星火奖励暂行办法》,不但单设“星火奖”奖项,而且在授奖的市科技成果中也增加了“星火”项目;1992年2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重大科技攻关推广计划项目特别奖奖励评选实施细则》,这样自1992年起评选、奖励上一年度市科技成果中增设了“特别奖”项目,奖金额度达5000至150000万元。并同时提高市科技成果奖的奖金额度,如一、二、三等奖在1979年度的500元、300元、100元,提高到1985年度的1000元、500元、3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到1991年度的10000元、2500元、1500元。“星火奖”也相应提高了额度。
三是增设评选、奖励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为了更好地调动本市科技人员从事科技进步工作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还将市成果评选、奖励工作拓宽到对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奖励。1988年9月7日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办法》确定了评选的范围、程序及获奖者可享受的待遇等。市政府出台的这一文件,在当时全国大中城市中还属较早的。《办法》对评选上的科技人员,除获证书外,还有一些优惠待遇,如评为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在现有工资基础上晋升一级工资,评为市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可获奖金1000元并可晋升两级工资。另外都可优先就诊、优先分配住房和优先进修深造等。1989年3月成立了以李志雄副市长为主任的市评选委员会,评选出首届市优秀科技工作者104名,其中有突出贡献的18名,并在6月2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表彰。到1991年,全市共有160名科技人员分别获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市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称号。
四、“科教兴市”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实施
随着党的十三大“三步走”经济发展战略和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中关于“把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论断的提出,杭州市的科技工作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1988年4月20日,在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钟伯熙市长明确提出“必须把科技进步和智力开发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必须把科技和教育事业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智力开发,加强科学管理,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随后,在市六次党代会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精神,以及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杭州市经济发展遇到能源、原材料等困难的情况,市委书记吴仁源代表市委郑重地提出了“科技兴市”的战略思想。杭州是当时全国大中城市中较早提出此类观点的城市之一。
“科技兴市”战略思想提出后,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工作,又先后多次召开了有关会议,明确要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贯彻“科技兴市”的方针,将之贯彻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覆盖全社会,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1992年6月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确立了“科教兴省”战略,提出了“科教兴省”的主要目标及实施的主要任务。根据省科技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于9月召开市科技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提出了杭州市“科教兴市”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即紧紧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在社会各个领域坚持发展科学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使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到本世纪末(即到2000年),全市工业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率从目前的33%提高到45-50%,农业增长中有更大部分依靠科技进步,知识密集的新兴第三产业初步形成,城市发展水平综合指标居国内城市前10位,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9万以上,加快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把杭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成为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的经济、科技、旅游、文化中心。
会议期间,还讨论通过了《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并分别于10月5日、10月8日颁布,从而开始在全市正式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
同年10月,肩负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重大历史使命的党的十四大胜利召开。为深入贯彻十四大精神,加快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步伐,市委于12月底召开了六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杭州现代化建设步代的决定》,强调杭州经济发展要坚决实行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全面落实“科教兴市”方针。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
1、根据“科教兴市”战略编制市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
一是编制《1988-1990年杭州市科学技术应用开发要点》。为更好地实施“七五”杭州市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市”战略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市科委于1988年编制了《1988-1990年市科学技术应用开发要点》,并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该《要点》包括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继续实施“星火计划”,积极扶持外向型乡镇企业;发展创汇农业;加强软科学研究等5项内容。在农业方面,提出了创汇农业开发、粮食新品种引进、筛选和培育、粮食高产栽培、水产养殖技术开发、畜禽饲料资源开发以及低丘缓坡的综合技术开发、城郊农业技术开发、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8个方面37个课题;在工业方面,提出了强化创汇(节汇)的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发展名优产品、抓好计算机技术推广应用等9个方面51个课题。
二是编制《杭州市“八五”(1991-1995)科技发展规划》。根据“科教兴市”的基本市策,按“经济导向、突出重点、适用为主、适当超前”的指导思想,编制了《杭州市“八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和重大发展领域。奋斗目标为:①初步形成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全程农业技术推广、技术质量监督和科技进步资金支撑等5大体系;②科技兴农;③科技进步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中份额提高到40%;④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⑤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进程;⑥发展外向型经济,市外贸收购值的增长率高于同期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率;⑦壮大科技队伍,结构更合理,市属工业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由11.3%提高到20%;⑧加强软科学研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重大发展领域为:①适应领域。农业方面为吨粮田工程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等4个方面研究;工业方面分别对机电、纺织、化工、医药、轻工、食品等行业提出了具体发展方向和研究内容;②高新技术领域。分别对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提出了研究方向与重点;③重大社会领域。分别对城市建设、科技事业、节能技术、交通运输及医疗卫生等提出了研究方向与重点。
三是编制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1988年至1992年,按照“七五”、“八五”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共安排项目1636项,其中科研项目692项,新产品项目753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53项,星火项目96项,推广项目42项。为了集中精力切实解决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在1989年6月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决定,自当年起,每年都集中市科委、市经委和市农经委的部分经费,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并列入每年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如1989年,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高产规模经营配套技术等7个项目13个子课题,总投资3000多万元,集中了市科委的部分科研经费、市经委的部分技术改造资金、市农经委的部分农业发展基金以及省科委的部分科研资金和技术开发贷款等。至1992年,这些部门共同编制、组织实施了46项次67个子课题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筹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试基地
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杭州市的传统产业,推动“科教兴市”,市委、市政府很重视筹建高新区。经市科委组织人员对筹建高新区进行调研、论证后,市政府于1988年10月向省政府提出报告,要求建立杭州高新区。1990年3月,省政府下文批准同意建立并报国家科委转报国务院,要求批准建立国家级杭州高新区。次年3月,国务院下文批准杭州高新区为国家级高新区,成为当时全国27家高新区之一。1992年3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颁布了杭州高新区的6个政策性文件,支持、规范高新区的发展。到1992年末,开发区累计接纳高新技术企业168家,拥有高新技术345项,总面积达12.64平方公里。
此外,为支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1992年,市政府还筹建了3家省级科技中试基地,即由杭州丝绸装备开发中心筹建的浙江丝绸装备研究试验基地、由杭州自动化研究院筹建的浙江工业自动化工程试验基地和由杭州市化工研究所筹建的浙江造纸化学品试验基地。
3、加强对“科教兴市”的领导与支持
一是加强领导。在1992年9月11日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正式成立了由市长、副书记、副市长亲自挂帅的杭州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科技工作。同时建立了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具体负责“科教兴市”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更好地领导“科教兴市”工作,会上还作出了《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和《推进我市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会后,全市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也普遍制定了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发挥专家的参政作用,还决定成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各方面的有关专家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60名左右专家组成。
二是加大科技投入。自1992年起,市本级财政科技三项经费占市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由原来的1%提高到2%,各县(市、区)也相应提高了这一比例。同时,建立了市科技风险基金,形成了一个“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科技投入新机制。企业完成承包基数后,可在销售额中提取1%的技术开发基金,评上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可提取2%;若不提取,则集中一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此外,还建立了科技开发贴息贷款和科技开发保险制度。
三是加大奖励力度。为鼓励重大科技攻关,1992年2月,市政府下文对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重奖(特别奖),奖金额度最高达到了15万元。在9月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对评选出的“七五”以来为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14名科技人员,以一等奖4万元/人、二等奖2万元/人的奖金额度进行了重奖。
杭州市的科技体制在经历了试改革、全面改革和深化改革三个阶段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竞争机制开始被引入到科技领域,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科技工作得到加强并开始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科教兴市”战略方针的实施,全市的科技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新世纪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执笔 梁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