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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的恢复与重建和政法战线的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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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的恢复与重建和政法战线的拨乱反正

 

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中,在林彪、江青一伙的直接插手下,浙江成为受极左路线干扰和破坏的重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败露后,中央开始纠正极左路线对浙江的破坏,中央和浙江省委意识到砸烂公检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开始着手恢复和重建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不断地受到“批林批孔”、“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等各种阻碍和破坏。1976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毅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全市政法干警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迫害政法干警的罪行,参加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尤其是经过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了思想解放,分清了政法工作的大是大非问题,为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拨乱反正打下了思想基础。

一、政法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19711月,周恩来总理在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肯定“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公安政法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323日,第十五次全省公安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传达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和周恩来总理的讲话,学习毛泽东主席“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的指示,重新评价新中国建立以来浙江省的公安工作。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和全国公安会议精神,197196日,市委批准建立杭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委员会。197294日,中共浙江省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委员会向省委请示,要求迅速恢复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以利进一步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适应对敌斗争和实际工作需要。913日,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党委《关于恢复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市、县委“尽快把各级人民法院恢复起来,进行工作”。1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1210日,杭州市革委会人保组党委向市委请示,要求恢复杭州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并对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筹建工作和审理程序等提出了具体意见。1213日,中共杭州市委批复同意市人保组党委《关于恢复杭州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请示报告》,要求“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迅速恢复起来,开展工作”。经过筹备,197212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1231日对外挂牌,开展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法院机关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业务科四个内设机构,共有干警36人。次年1月,市委任命商向前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恢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1973226日,中共杭州市委批准任命萧山县、余杭县、富阳县、桐庐县、建德县、淳安县、临安县、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郊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各县区法院恢复后,又陆续恢复了上泗等36个人民法庭。416日,中共杭州市委决定:建立中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心小组,由商向前、吴汝修、周振东(军代表)三同志组成,商向前同志任组长。这期间,各县区人民法院也先后恢复了党的组织。

恢复后的人民法院开始恢复审判工作。1973年市委81号文件《关于判刑批准权限的通知》规定:各城(郊)区凡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各县凡判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党的核心小组审批;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市委审批,其余案件则由区(郊)、县委审批。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52日,中共杭州市委决定:中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心小组改称为党组,核心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改称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1980121日,中共杭州市委批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临时审判委员会,临时审判委员会由王铿等七人组成。198283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王铿等七人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区县人民法院也先后建立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恢复工作任务基本全部完成。

在人民法院恢复的同时,公安机关的恢复与完善也全面开展。1972928日,省革委会发文,要求各地实事求是地对待“特情人员”,逐个落实政策。1029日,省委决定撤销省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恢复省公安局。1124日,省委决定任命易成铸为中共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公安局局长。122日,市委批转市人保组《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报告》,同意恢复市刑侦大队和各区、县刑侦队,配齐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恢复治保会,并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调离的公安干警迅速归队等组织建设问题。次年128日,省委书记谭启龙在省、市人保组负责人会议上强调,要恢复市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以及劳教所、少年管教所和对敌斗争手段措施等。27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恢复杭州市公安局和城区各公安分局的通知》,指出“为了强化无产阶级专政,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根据省委关于迅速恢复健全各级公安局的指示精神,经市委讨论决定自即日起,恢复杭州市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并启用原印章;市公安局下设各处(室)、科和分局各股也先后恢复并启用原印章”。杭州地区各县也根据市委通知,相继恢复了县公安局。全市各级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名称相应取消。920日,建立市公安局党委,易成铸任书记。

人民法院和公安局恢复后,为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973320日,中共杭州市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共杭州市委、市革委会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建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领导小组。197429日,市委根据省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公安机关体制问题的指示([1973]236号文件)精神,决定撤销市委政法领导小组。

人民检察院的恢复工作,则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历程。杭州市公安局恢复后,19732月,市公安局设审批组,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设立检察股,负责检察业务。按照浙江省杭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逮捕案件程序的试行规定》,从197331日起,凡是办理逮捕判刑的案件,均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对批捕权限作出了规定,凡是提请逮捕的案犯,由基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二份,经区、县公安局或市局各处领导亲自审核、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各区、县提请逮捕的案件,还必须经区、县委讨论签署意见,经市公安局审核后再报市委审批。根据此文件精神,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地党委和公安机关共同行使,即党委和公安机关共同行使逮捕案件的批捕权,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刑事公诉。1975117日,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取消检察机关的事实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同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设立审批处,负责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197591日,市委又下达《关于捕人权限的通知》,规定除疑难案件以外,捕人委托市公安局党委审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必须逮捕者,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审批。

这种状况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才得到彻底改变。19783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重新确认了我国的检察制度和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622日,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6月底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626日,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630日,市委发出《关于杭州市和各县、城区建立人民检察院及岳宪真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决定杭州市和七个县、五个城区分别建立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8月正式对外办公,副检察长岳宪真主持检察院工作。恢复后的检察院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处。8月至9,杭州地区先后重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余杭县、萧山县、富阳县、临安县、桐庐县、建德县、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审批处及各县公安局检察股、各城区公安分局检察股、郊区分局检察股同时撤销。

杭州市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首先担负起审查批捕的任务。城区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统一由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移送,各县由县公安局移送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意见,并经县委同意,其中需要逮捕的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批;铁路公安部门的报捕案件,经铁路分局党委签具意见,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批准。属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参加现场勘察,审阅材料,熟悉案情,加快审批进度。825,市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发出《关于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的联合通知》,规定起诉案件,公安机关预审终结后向所在地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979 6,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对犯罪分子的批捕权交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再报党委批准。同年81日起,各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般案件,由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报杭州市检察院备案,不再向党委报批;对重大的疑难案件、市管干部和著名人士的报捕案件在请示县委后,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此后,所有案件逐步由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审批。

与此同时,为适应新时期办案工作的需要,1979 5,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第二处(1980年改称法纪检察处)和经济检察处,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分别负责立案侦查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法纪案件和经济案件。各县、区检察院把法纪检察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查处诬告陷害、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任意搜查、捆绑吊打、打人致死致残等严重违法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有8类案件,即贪污案、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物款案、盗伐滥伐森林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假冒商标案。

1979123,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立。1980124日,市革委会[1980]254号文件决定,建立市司法局。重建后的杭州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宣传教育科、法院科。至此,杭州市政法机关全部得以恢复和重建。

二、政法战线的拨乱反正

197610月,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115日至6日,市委召开会议,对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进行全面部署。市公安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组织干警揭发批判“四人帮”的反革命罪行。

根据省、市委指示精神,1977314日至426日,市公安局在云栖工人疗养院举办有117人参加的学习班,主要是揭批“四人帮”及其在浙江的代理人插手公安机关的阴谋活动,查清公安系统同“四人帮”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彻底粉碎“四人帮”在市公安局的帮派体系。51710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次在临安县和杭州延安旅馆,集中20天时间,深入揭发批判“四人帮”破坏政法工作的反革命罪行及本院的帮派骨干分子在法院进行的帮派活动,揭发批判原“造反总部”的头头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加“砸烂公检法”、篡党夺权和残酷迫害法院干部等方面的问题。617,市公安局召开揭批“四人帮”反革命罪行大会。627日至76日,市公安局党委举办骨干学习班,集中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长、中队长、指导员和市公安局机关科长以上干部及部分积极分子共264人,经过为期10天的紧张学习,揭批“四人帮”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反对贪污、投机倒把和违法乱纪的斗争,清算帮派体系罪行,恢复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加强公安队伍建设。918日至22日,市公安局召开公安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地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号召全市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罪行,把公安队伍整顿建设好,进一步改变城市治安秩序的面貌,为实现“抓纲治国”初见成效作出贡献。1977610,市委决定撤销帮派骨干分子黄荫堂、詹培灿市公安局副局长等一切职务,清除出党。197711月,市委免去市造反派骨干分子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副院长职务,并将其调离法院。

在此基础上,1977126日,市公安局党委召开基层党委、党支部书记会议,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联系公安实际,立即掀起大揭发、大控诉、大批判的高潮,坚决打好揭批“四人帮”第三战役。1214日,市公安局全体民警参加了省、市公安机关联合召开的揭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罪行大会,揭发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公安工作的罪行。1223,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彻底砸烂人民法院罪行大会,有15名同志进行了揭发批判发言。12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揭发批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罪行大会,丁耀代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会上作了《愤怒揭发“四人帮”及其帮派体系残酷迫害司法干警的罪行》的发言。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会、批判会,干警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逐步从思想上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

19785月,中央党校内部刊物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之后又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多家报刊上转载。这篇文章引起了全党的强烈反响,展开了热烈讨论。市公安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部署全体干警积极参加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问题的学习和讨论。在学习讨论中,广大干警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的影响,打破精神枷锁,从思想上拨乱反正。7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胜利剧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案,这是杭州市法院自粉碎“四人帮”以来,恢复辩护、合议制度的第一次公开审理,有近千名群众参加旁听。

为彻底摧毁“四人帮”在浙江、杭州的帮派体系,1978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反革命分子翁森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794月,又分别在人民大会堂对反革命分子张永生、夏根法、黄荫堂等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张永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荫堂、夏根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揭批“四人帮”的同时,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也已提上了日程。1978612日,中共中央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精神,全市人民法院从1978年下半年起开始复查纠正“文革”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712,根据中共杭州市委落实干部政策座谈会精神,市公安局建立内外两个落实政策班子,在市公安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做好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和社会上冤假错案的复查工作。825,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向市委作出《关于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情况报告》。912日至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第二次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座谈会,学习中央批转的《会议纪要》,传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的讲话精神,讨论研究如何搞好刑事申诉复查工作。恢复后的检察院也迅速开展了平反冤假错案工作。1013日,中共浙江省委、杭州市委召开杭州“四·四事件”平反大会。1119日,中共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再次郑重宣布杭州清明节事件完全是革命行动的决定》,对于因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杭州清明节事件和其他地方类似问题中受到迫害的人员,尚未平反的,要彻底平反,恢复名誉,落实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为全面拨乱反正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法战线的拨乱反正,市公检法机关及时充实调整了工作人员,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党委组织部门从军队转业干部及一些单位选调一批人员,充实到公检法机关。19795月,153名退伍军人分配到市公安局。12月,省公安局给杭州市公安机关增加编制527人,充实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同年,有115名人员充实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年底,全市法院干警达到418名,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82名。以后又陆续接收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毕业生,并从教育系统中选调、高中毕业生中招考了一批人员,充实人民法院干警队伍。至1992年底,全市人民法院干警达1121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为172人。从19788月至 19793月,全市共调配了检察干部95名,其中老的检察干部28名,占总数的29.4%,从公安、法院调来的25名,其他部门调来的42名。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步恢复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重视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领导人民制定了一批急需的法律,使公安、检察、法院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978 35,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准确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顺利地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为了保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19799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为正式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要带头遵守法律。724日至88日,市委在建德县召开杭州地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各区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及市公检法机关处、庭以上的干部也参加了会议,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着重研究部署了如何从思想上、组织上、业务上为正式实施“两法”作好准备。会议决定要积极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抓好政法干警的培训工作,并在年内结束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抓好试点,为1980年实施有关法律摸索经验。

为了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797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传达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研究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将于198011日起正式实施“两法”问题。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后37次公开开庭审判,进行实施“两法”的试点。在实施“两法”公开审判试点中,贯彻执行了陪审、辩护、合议、回避、上诉等程序制度,边试点边摸索经验,为198011日正式实施“两法”打下了基础。

人民公安机关是实施“两法”的第一道工序,处在执法的第一线,严格依法办事具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意义。1979926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民警认真进行学习。9月中旬至11月上旬,先后举办了三期法制学习班,每期两个星期,全市公安机关450多名各级领导骨干普遍轮训了一遍。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业务学习座谈会,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并请省检察院干部作辅导报告,然后试办一起审查起诉案件,借以提高办理起诉案件的业务水平。104日至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汇报、交流明年实施新法律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精神,刘焕之副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作出为实施新法律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准备的部署。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市委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力争使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等重要法律的主要内容达到家喻户晓,为1980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19791230,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19801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了由王铿院长等7人组成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审判委员会,为认真实施“两法”作好了组织准备。

198011起,《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各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改由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各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法律手续。同年91日,改由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1980年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重大刑事案件191起,破案率为91.4%。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7月制定了《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细则》,指导各地刑事审判工作。全市人民法院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惩罚犯罪分子,1980年共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963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8238,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4月至5月,市中级法院在桐庐县分水镇召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分两批轮训了全市法院的民庭、经济庭的审判人员和信访人员,并深入开展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从1982101日开始,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答辩、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程序制度审理民事案件。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注重调解,许多区、县人民法院就地审理和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达到80%以上,同时,整顿了诉讼秩序,加强了执行工作,使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新阶段。

1986412,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19894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陆续制定了一批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与完善。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执行好这些法律摆在了人民法院的面前。全市人民法院通过分期分批培训、鼓励审判人员参加“五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函授、电大、业大、夜大)教育、接收高校大学毕业生等,全面提升了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至1992年,全市法院干部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达到563人,占全市法院干部人数的50.31%,是1978年全市法院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的18.16倍。经党委和编委批准,全市人民法院先后增设了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等内设机构。每年在审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同时,还审理、执行了一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据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1988,杭州市检察院开始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尝试。83日,杭州市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监督试点工作座谈会。从8月开始,下城区、江干区、富阳县检察院开展了民事诉讼监督试点工作,到年底,共审阅案件 82 ,参与诉讼 52 ,办结 32 件。1989 年先后设立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机构 ,当年办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逐步完善,有效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政法机关的恢复与重建,使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政治架构得以重新确立,宪法赋予公检法机关的职权得以重新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步得到落实和保障,从而结束了权利无处主张、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无法无天的时代,将混乱的社会秩序重新拉入了法制轨道。“文革”结束后特别是19785月开展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政法战线的全面拨乱反正扫清了障碍,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在拨乱反正中通过批判和纠正“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法制得以重新恢复并逐步健全,使被人为地中断了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得以重新开始,避免了中国社会进一步滑向更深的人治的泥沼,为中国向法治社会迈进奠定了初步基础。

(执笔  汤浙青 欧阳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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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党史研究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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