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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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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开始在杭州农村试行。1979年,桐庐县至南公社、富阳县东图公社和萧山县河上公社,有少数生产队开始自发搞承包责任制。1982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市农村得到全面发展,截止1983年底,全市农村36424个生产队中,实行联产承包制的已有36112个,占总数的99.1%,全市98%的大田作物、82%的集体山林、90%左右的山塘、90%的社队企业,都实行了联产承包制。至此,包干到户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基本普及到全市农村。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各家各户使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这场变革,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巨大的内在动力,而且冲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框架,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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