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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台(199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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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就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行作出部署。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根据每年市区社会平均水平和物价指数,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和总工会共同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1996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50元,自10月1日起执行,至年底,共有576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救济工作制度化开始形成。1997年,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市城镇、农村全面实施。
    在居民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推行的基础上,2003年1月,杭州市政府出台《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按照建立城乡一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对有关城乡低保的申请和限制条件,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并更具操作性,从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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