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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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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

 

杭州市民族宗教局

 

 

一、改革开放前杭州宗教事业遭受的严重挫折

杭州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的五个宗教俱全,且历史悠久。1956年,杭州市区,佛教有寺院庵堂500多所,僧尼800余人;道教有宫观殿庙46所,道士、道姑183人;伊斯兰教清真寺1所,阿訇4人;天主教有教堂3所,修女院2所,神甫6人、修女16人,教徒近700人;基督教有教堂25所,教牧人员60人,教徒3000余人。1958年,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调整合并,大部分由政府房管部门实行包租,五大宗教的寺观教堂保留39处,宗教职业人员大为减少。

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由红卫兵开始的“破四旧”运动迅速波及杭州。宗教寺观教堂自然作为“封、资、修”的东西而首当其冲,内中塑像、十字架、建筑装饰物、图书、书画、古旧器具、金银玉器等,作为“四旧”被砸烂、烧毁或查抄,除了被一些人冒险转移或藏匿的部分文物外,几乎洗劫一空。全市除了灵隐寺暂时封闭而后又开放外,其他寺观教堂全部关闭,停止一切活动,宗教职业人员离开寺观教堂,房产被工厂、机关、部队、学校、居委会、生产大队等分割占据。各宗教停止活动,一大批宗教职业人员被红卫兵勒令并强行遣散(佛教120人、道教10人、天主教18人、基督教15人,共163人)。19671969年,“造反派”组织先后在思澄堂、灵隐寺举办“学习班”,每期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余,宗教上层人士被集中整治,失去人身自由,不少人还被吊打。196910月到197011月,杭州市革命委员会在灵隐寺举行政策学习班,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有117名宗教职业人员被政治审查和批判,并把“文化大革命”初期制造的冤假错案正式定性下来,一些浙江著名的宗教领袖人物被定为反革命分子、特务分子、严重政治问题分子,有的含冤而死。

在“文化大革命”中,统战部、宗教事务部门受到严重冲击,工作处于停止状态。直至1972年,为了妥善解决被遣散的无依无靠的生活极度困难的宗教职业人员,杭州市宗教事务处与各宗教人员商讨,采取了如下的安置办法:(1)被遣送仍留在杭州市区的12人,他们确系老弱病残无依无靠,安排返回原教会并发给适当生活费(每人每月12元);(2)被遣送外省外地农村且生活上确无依靠而十分困难的,可给予当地五保户水平的生活补助。当时还成立了一个由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联合组成的“杭州市宗教财务临时管理小组”,负责对宗教职业者的思想教育、管理和对教会经费、财产的管理。19739月,为了做好灵隐寺的外宾接待工作,市宗教事务处将被遣送回乡的4位僧人调回灵隐寺。

197610月,中共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反党集团,结束了持续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 1978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路路线,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明确提出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由此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工作中的“左”的错误开始得到清理和纠正,党的宗教政策也重新得到贯彻落实。

二、拨乱反正,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1、平反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深入批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是拨乱反正、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在全市全面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市各宗教团体也积极协助中共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反映情况,参与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为落实宗教政策做了大量工作。

1978917,中央以中发(197855号文件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实施方案》,197932日,中央统战部下发统发文[1979]210号文件,对做好宗教界人士落实政策工作提出意见。根据中央精神,1978513日,市委下发《关于建立杭州市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明确市委统战部负责复查改正落实政策工作。成立由黄少希、吴少典、赵希忠等10人组成的摘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少典任办公室主任,丁敏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内。对杭州市内尚未摘帽的人,经过调查宣布全部摘掉“右派”帽子。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在中共杭州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市委统战部的具体组织下,平反了大量由于“文革”造成的冤假错案。杭州宗教界的冤假错案也得到了平反昭雪。据杭州市民族宗教局志史编写室《杭州统战工作五十年》第三篇记载:在1980年对杭州市宗教界中的冤假错案的复查中,改正冤假错案共22人,其中给予平反昭雪的7人(佛教6人,基督教1人);复查后重做结论的8人(佛教3人,基督教4人,天主教1人);复查改正错划右派的7人(佛教2人,基督教5人)。19804月,开始补发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停发的宗教人士定期生活补助费,1981年上半年,补发生活费134人,共人民币19.71万元。1982年,对原省政协常委、灵隐寺方丈大悲法师(1971年含冤而死),予以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补发生前停发的生活费。

19826月,全市召开统战、宗教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全省统战、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本市改革开放以来落实统战、宗教政策的情况,并对进一步做好统战宗教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会议的召开,对进一步落实党的统战宗教政策,调动党外人士的积极性起到了推进作用。经过多方努力,到1982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前,我市宗教界涉及“文革”的冤假错案基本得到清理,涉及到的人和事普遍得到平反和改正,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

2、各类宗教组织的恢复

杭州的宗教组织大都建立于解放初期,194911月建立杭州市佛教协会筹备委员会,19568月成立杭州市佛教协会。19502月筹备杭州市道教协会。杭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会创建于19564月。天主教杭州教区于1958年实行自选自圣主教。“文革”期间,宗教组织停止活动。19792月,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向中共杭州市委写出《关于开放少量教堂、寺庙和恢复宗教爱国组织的活动的请示报告》[市委统(79)第12号],中共杭州市委以[市委(197972号]回复市委统战部,明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委同意恢复佛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教友爱国会和新建伊斯兰教协会。按精简原则,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不要超过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人数,在宗教工作部门领导下,协助政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团结教徒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工作”。根据市委统一部署,1979年冬,建立杭州市伊斯兰教协会筹备委员会,198072日,杭州市伊斯兰教协会成立,至2000年,市伊协已是第六届委员会。198110月,杭州市基督教第三次代表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至2000年,市三自爱国会已是第六届委员会)。

19823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文件,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成为指导各地各级党和政府开展宗教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文件强调指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

在此精神的指导下,杭州各类宗教组织得以快速恢复与发展。198544日,成立杭州市道教协会,结束了三十五年的道协筹备生涯。19869月,杭州市基督教协会成立。19871230日,杭州市佛教第二次代表会议召开,产生第二届佛协理事会,结束了自1956年来三十余年组织不健全的状况。1991531日,天主教第三次代表会议召开,天主教教友爱国会更名为天主教爱国会,推选产生杭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第三届委员会,同时成立了杭州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结束了自1958年来天主教爱国组织涣散的状况。随着宗教组织的恢复,杭州宗教事业在八十年代中期得到了初步的恢复。1985年,杭州市区佛教有寺庙5所,僧尼90余人;道教有宫观1所,道众30余人;伊斯兰教有清真寺1所,阿訇3人;天主教有教堂1所,主教1人,神甫2人,教徒500余人;基督教有教堂5个,简易活动场所13处,教牧人员45人,教徒约6000余人。

宗教组织的恢复和健全,为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信徒的团结和教育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落实

19807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宗教局、国家建委等单位联合上报的《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一方面肯定了解放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宗教房产问题制定的一些基本政策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完全正确的,另一方面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决宗教房产问题提出了办法和措施,成为落实宗教房产的极其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落实杭州宗教房产政策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在省、市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杭州市宗教房产政策的落实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杭州市宗教房产主要分宗教保留自用房和包租房产两种形式。对落实保留自用房政策,首先对恢复开放的13个大型寺观教堂的房产进行腾退和修缮。当时这些寺观教堂均被外单位占用,如灵隐寺由5个单位分割使用,三天竺法镜寺先后有6个单位分割使用。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协调各个方面,先后将占据寺观教堂的单位搬出腾退,市财政还拨出巨额款项,对腾退单位作了妥善的安置。自1979年开始,市政府拨款24.3万元,各教自筹164.3万元,对11个寺观教堂进行修缮,使之改变破旧面目,向社会开放,恢复宗教活动。1986年后,天主教主教府、灵隐寺新厅和如意厅、板儿巷清真寺、净慈寺永明塔院、立新庵、天主教修女院、红会天主堂、城北堂附属房、伽兰庵等一批宗教房产或腾退归还使用权、或调换房产、或经济补偿,为落实宗教房产起到先导作用。

1979年,市革委会同意市宗教事务处718日关于恢复宗教团体房产包租金的请示报告,对1966年四季度至1978年四季度停付的包租金给予解冻。1980年底市房管部门全部发还各宗教团体被停付的包租金人民币135.65万元。19939月,市政府撤销了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个宗教的包租房产的包租管理,分别交由各教自行管理,并对已经拆除的包租房产的补偿事项作出了规定。对佛教、道教的包租房产则继续实行包租管理。

三、宗教场所的开放与改扩建

1979726,市委批复市委统战部《关于开放少量教堂、寺庙和恢复宗教爱国组织的活动的请示报告》,同意开放部分教堂、寺庙,恢复爱国宗教团体的活动。市委统战部和市宗教事务部门帮助各教调回爱国宗教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筹措活动经费,根据寺观教堂的历史源缘,香游客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恢复开放了一批有影响的寺观教堂。

1979年起至1985年底,在杭州市区内佛教先后恢复开放了灵隐、净慈、法镜、法净、法喜5寺,基督教先后恢复开放了思澄、鼓楼、天水、城北、笕桥5堂及13个简易活动点,天主教恢复开放杭州天主堂,伊斯兰教恢复开放凤凰清真寺,道教恢复开放抱朴道院。各县(市)也陆续恢复开放了一批寺观教堂,新设了一些基督教简易活动点。1986年后,为进一步满足各宗教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杭州市继续恢复开放或新设一批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广大县(市)农村,一批佛教寺院得到恢复,基督教简易活动场所陆续安排设立。至2000年底,杭州全市经政府登记的寺观教堂及简易活动点有801处,其中佛教189处,道教2处,伊斯兰教1处,天主教11处,基督教598处。

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又作出部署,对杭州市五大宗教一批有代表性的寺观教堂进行了扩建。在这批寺观教堂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佛教灵隐寺:

灵隐寺位于杭州西湖西北的灵隐山脚,是全国著名古刹之一。东晋咸和三年(328年),印度高僧慧理在北高峰下始建灵隐寺。吴越王钱弘请延寿禅师主持灵隐寺时,全寺有九楼、十八阁、七十二殿堂,住寺和挂单僧众达3000余人,是为灵隐寺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南宋评定江南禅院,灵隐为五山十刹之第二山。一千六百余年世事苍桑,灵隐寺虽历经兵灾、火灾,毁建更叠,但一直闻名于世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灵隐古刹的恢复和发展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19533月,周恩来总理得知杭州灵隐寺年久失修、损坏严重的情况后,立即指示中共浙江省委采取措施,修复古刹,并特批黄金九十六两、拨款九十万元,供修缮之用。当时,国民经济尚未恢复,百废待举,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由政府拨款、批拨黄金等物资,修建寺庙,可见其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为此,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文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杭州灵隐寺大雄宝殿修复委员会,由浙江省文教委员会领导、灵隐寺方丈以及浙江美术学院教授和建筑工程专家共同参与领导修复工程,历时两年多。工程采用钢筋水泥代替木柱结构,将大殿内原有“三佛两胁侍”佛像改为一尊释迦牟尼坐像,用香樟木雕刻拼装而成,佛像高19.6米,巍峨庄严,成为我国当时最大木雕坐式佛像。1962年,灵隐寺被列为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灵隐寺被列为全国汉传佛教重点寺院。

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后,灵隐寺的建设更是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1986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灵隐寺开始编制总体规划。915日至21日,市政府委派市宗教处、灵隐寺有关人员去北京,向国务院宗教局、国家文物局、中国佛教协会等单位汇报灵隐寺总体规划方案,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19874月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写出《关于杭州市灵隐寺修复工程的报告》,19871214日,时任副省长的许行贯在《关于对灵隐寺总体规划的几点意见》上批复:“香客不同于一般游客,按宗教的习惯,他们愿意住庙内的客房而不愿住旅馆,鉴于灵隐寺是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寺,应同意建一点客房,但规模不宜大,必须同整个寺院的布局和周边环境协调”。19871217日,时任省委书记的薛驹指示:“原则同意许行贯同志意见,鉴于目前强调压缩基建规模,可以先建头山门,对客房先确定规划,留出位置,暂缓建造”。19871228日,灵隐寺总体规划方案获省、市政府批准。1987年底《灵隐寺总体规划》开始实施。首先大雄宝殿全面整修,大殿屋面进行整修,内外墙油漆,水泥地坪改为石板,重修“五十三参”海岛观音,对19.6米高释迦牟尼佛像等重新贴金,著名书法家沙孟海重书“大雄宝殿”横匾。1988年开始,在天王殿、大雄宝殿后建第三进殿堂药师殿、线刻罗汉堂。1999年第四进藏经楼、法堂、第五进华严殿开工建设。至此,沿中轴形成五进殿堂,巍峨层叠,再现佛国庄严。与此同时,向两翼布局,先后建设或修缮了道济禅师殿、东西禅堂、祖堂、念佛堂、大悲楼、龙宫海藏(用于藏品陈列)等。1998年在原罗汉堂遗址开工重建五百罗汉堂,供奉平均身高1.7米的青铜罗汉,堂中央精心设计12.62米高的四大佛教名山铜殿,为杭州寺院建设中精品。为美化古刹环境,还先后建成大型的《心经》壁、百狮法会群雕,并借假山叠石,引流入阿耨达池,池边建具德亭,以纪念清初具德中兴灵隐之功。灵隐寺总体规划建设完成后,寺内除天王殿、大雄宝殿外,全部殿堂楼阁都为重建、新建的仿古建筑。

改革开放初期,佛教的净慈寺、法喜寺、法净寺、法镜寺,道教抱朴道院,伊斯兰教凤凰寺,基督教的思澄堂、鼓楼堂、城北堂等一批有影响的寺观教堂都得到了较好的修建和扩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重视可见一斑。

四、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加强

进入改革开放之前,杭州宗教场所的管理极不规范,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插手管理的部门很多,过去的寺庙都是和尚管理的,但后来有些地方建立了管理局,从寺庙的一般事务直到宗教活动,都得听从管理局安排,甚至连寺庙的门票也归管理局收入。二是有些开放场所的房产仍被侵占。三是有些管理人员违反宗教仪规,侵犯佛教界合法权益,在外界造成极其严重影响。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781021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65号文件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重申了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规定。19814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解决寺庙管理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保留寺庙的行政管理,应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并强调,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17月,针对灵隐寺格局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等实际情况,市佛协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要求落实宗教政策,解决灵隐寺全面管理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1)、门票应由灵隐寺自售,作为以寺养寺,以寺养僧的经济来源;(2)、要求迅速归还新厅、如意厅、妙音阁为宗教活动场所;(3)寺内树木砍伐种植,应双方(市佛协、园管局)共同研究保护等三项要求。198212月,市委统战部向市委提交“关于进一步解决灵隐寺的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报告(市委统(82158号),要求:(1)、以中共中央(8219号、国务院(8117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灵隐寺管理体制问题,明确宗教、文物、园林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坚决落实凡属灵隐寺内殿堂、房屋和属于它的山林,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和尚(佛协)自行管理的政策原则。(2)、整治灵隐风景区内的售货摊位,恢复丛林古刹应有的肃穆雅静的特色。(3)、按寺院格局,整修殿堂,进一步完善寺的丛林格局。(4)、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下,加强文物保护,搞好寺内外绿化。报告得到了市委的同意。

此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诸如财务、人事、安全消防、文物保护、退养等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由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研习。杭州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各宗教的自养事业,并免除其自养性收入的税收和有关行政性收费。这些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为加强寺庙的自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82年开始,杭州各寺观教堂普遍实行自主管理的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管理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99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对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成为指导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又一纲领性文件。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依法管理,市宗教事务部门进行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先在萧山等4个县(市)进行试点,选派47名干部,集中时间开展宣传、调查、申核、登记发证工作,有12处宗教活动场所核发了登记证。随后,又组织人员在全市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调查分析和摸底排队。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下发了《做好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全市全面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至1993年年底,登记发证370处,暂缓登记138处,进行合并或关闭的57处。1994年,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杭州市继续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1996729日,国务院宗教局下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从1997年开始,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始进行年度检查。在此期间,1996320日,市政府下发了《转发市宗教事务处关于建造开放佛道教寺观露天佛像审批权限和程序建议报告的通知》,针对乱建佛道教寺观、滥建露天佛像的现象,对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乱占土地,乱搭乱建,活动混乱而妨碍社会秩序的寺观教堂、小庙香火点进行查处。2000717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这是杭州市第一部地方性宗教法规。该部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建设、合法权益、社会对场所的行为及场所本身的行为作了补充、规范和细化。

与此同时,宗教界的文物保护,开展外事活动等各项管理工作全面开展。依据《文物保护法》、国家《消防法》及有关法规,杭州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制订了寺观教堂的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制度,加强了政府文物、消防等行政部门对寺观教堂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在涉外活动上,19923月,杭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在各宗教团体总结多年来外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制订并印发了《杭州市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对外交往须知》。对宗教界接待外宾、出境访问活动中的行为和礼仪,境外人员在我市参加宗教活动,宗教界接受采访,在寺观教堂进行录像等,作了较详细的规范。市宗教事务部门还每年召开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外事活动情况和经验,检查执行《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况。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党的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杭州的宗教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一些重点寺观教堂的土地得到扩充,殿堂楼宇或整修、或重建、或新建,面目一新。各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组织健全,管理有序。各教教职人员新老交替,戒律仪规传承发展,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杭州市宗教界也响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号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政议政,关心社会发展,关爱社会人群,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开展为民服务和救困济贫活动,为杭州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杭州的宗教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到2000年,全市(包括各县〈市〉、区)经政府批准登记的佛教寺院有189所,僧尼377人;道教宫观2所,道众103人;伊斯兰教有清真寺1所,阿訇2人,满拉1人;天主教有教堂11所,主教1人,神甫3人,修女11人,修生3人,信徒2413人;基督教有教堂及简易活动点598所,牧师29人;教师8人,长老227人,传道1338人,信徒15万余人。

总之,在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宗教事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杭州宗教界积极引导广大信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在规范完善自我的基础上,加强对外友好联络,积极开展宗教文化交流,并在救灾、扶贫和社会慈善福利等事业中,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尊重。(执笔 杜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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